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42 号
洛阳中都仿古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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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偃师市邙岭镇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欣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信访投诉举报,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二楼东侧搅拌车间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长期未使用,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现场违法照片 4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 份、 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你单位环评手续及验收材料 1 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 份、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对你单位调取相关证据。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2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同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3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5 年 3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3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你单位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对此无异议。由于订单匮乏,你单位今年 3 月才刚开始投入生产, 2024 年 11 月袋式除尘器的积尘罩口破损,因原生产厂家已退出市场,所以该配件未能及时买到,导致未能及时修复。
你单位马上将袋式除尘设备进行了改造并开启,并对工人加强环保知识学习和培训,保证在今后生产时同步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势不景气,你单位近半年来亏损严重,暂时只能保持生存,而且你单位规模小,高额罚款将影响正常经营及员工就业。
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整改完毕,恳请我局综合考虑你单位主动纠错态度,及时整改行为及实际困难,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3² + 2 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645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45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马上将袋式除尘设备进行了改造并开启,并对工人加强环保知识学习和培训,保证在今后生产时同步开启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 政罚款伍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516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壹仟陆佰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 : 洛 阳 市 偃 师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专 户 ;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