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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忠(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82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7-01     点击次数: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2025〕82 号

 

李同忠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811969******53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迎宾路 11 号院

违法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邢沟村(洛阳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 2025  4  23  日对首阳山街道邢沟村(洛阳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首阳山街道邢沟村(洛阳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从事的铝粉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贮存、利用铝灰(渣)266.75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勘察示意图 1 张,现场检查照片 10 张,危险废物名录(摘录)2 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1 张,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资质证明材料 7 张,证明我局对你的铝粉加工点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铝粉加工点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06  ),责令你立即停止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将厂内铝灰()依法处置。

2025  5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停止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厂内生产设备已拆除,铝灰(渣)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

2025  6  1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68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  万元;

A:许可证种类: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裁量等级: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

B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20  吨以上,裁量等级:5;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经营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6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5 / 5 ) 2  +( 5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629714裁量金额:629714

鉴于你已停止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厂内生产设备已拆除,铝灰()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对你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