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96 号
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9115364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石牛村12-152 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4 月 28 日接上级交办问题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2024 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中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13 号),责令你单位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量。
2025 年 5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6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6 月 1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57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中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9),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9)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5 千元;
A:违法事实:未如实报告规定内容个数,裁量等级:4;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3: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5000+(20000-5000)x[(4/5)²+(1²+1²+3²+3²+1²+1 ²)/(5²x6)]x50%=109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900 元。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零玖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中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