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87 号
偃师市首阳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YBWH2K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南蔡庄社区
经营者:鲍建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4 月 14 日,经上级部门交办,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2024 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 2024 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首次告知后,你单位依然未按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 2024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示意图:未上传 2024 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报告要求(节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 81 号),责令你单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025 年 5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 2024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已整改完毕。
2025 年 5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 1],处罚金额(X):6000,
代入公式:60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