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4 号
洛阳锦志华纸箱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72936769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台沟村 20 组
投资人:徐庆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你单位年产 20 万套纸箱扩建项目 2025 年 4 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对1#天燃气锅炉排放口污染因子氮氧化物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内容节录,自行监测方案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01 号),责令你单位依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5 年 5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对1#天燃气锅炉排放口污染因子氮氧化物进行监测,整改已完成。
2025 年 6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5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厂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 154 号,现对该告知书做出以下申诉:你厂因为 2025 年 4 月份生产天数极少,以及检测公司需要提前3 天通知监测,又因为订单少和开机生产日期的不确定,导致4 月份 没有检测 1#天然气锅炉排放口污染因子氮氧化物。
你厂积极整改,在 2025 年 5 月 9 日对 1#天然气锅炉排放口污染因子氨氧化物进行检测,于 5 月 10 日取得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厂的天然气锅炉,用的是达标的管道天然气,燃烧机用的是低氨燃烧机,排放的污染因子氨氧化物绝对达标。4 月份因为生产天数极少等原因没有检测,但也绝对是达标排放。你厂是小微企业,受大形势影响,一直在苦心经营,仍然举步维艰。国家明文规定,首违不罚,立即整改不罚,没有造成危害和污染不罚,你厂全部符合不罚的标准。望领导们与企业心连心,帮扶照顾一下处于危难的小微企业。盼我局能够采纳你厂的申辩,减轻、免于行政处罚,你厂以后会更严格更规范的遵守环保法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3)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
B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56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0。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案情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在 2025 年5 月9 日对 1#天然气锅炉排放口污染因 子氨氧化物进行检测,于 5 月10 日取得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 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 《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 万元)。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12 号,你单位拒绝签收,有送达视频为证,我局进行了留置送达,你单位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再次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查审核,第二次陈述申辩与第一次陈述申辩实体内容一样,不能证明你单位 4 月份达标排放,你单位陈述“监测公司 4 月份没有检测”不是你单位主观故意的主张不能成立。从案件调查资料及现场证据,你单位年产 20 万套纸箱扩建项目2025 年 4 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对1#天燃气锅炉排放口污染因子氮氧化物进行自行监测,违法行为清楚,达不到免罚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时,我局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的企业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对你单位拟处肆万肆仟捌佰元整,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对你单位第二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