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7 号
柴国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41970******77
住址:偃师区槐新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槐新街道虎头山森林公园附近施工工地使用一辆无铭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污染物。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是2011年生产,属于国二排放标准,槐新街道属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在禁行区严禁使用国二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施工现场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个人身份证、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达标排放污染物,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年6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按照要求加装污染防治装置,并驶离该施工工地,该工地已按照环保要求使用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5年7月9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9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案、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一)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
(二)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5600,
代入公式:5600=5000+(20000-5000)x [(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x6)]x50%;最终裁量金额:5600。以上裁量因素共计罚款:壹万零陆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案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