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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钦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5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8-28     点击次数:9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5 号 


淄博钦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9UWK35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世纪路与张柳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院内东办公楼三层西 

项目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转盘路口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荆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函,我局于2025年7月9日对你单位在2025年6月27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确认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原料库未采取密闭措施并且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喷淋未开启,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水稳拌合站生产线未采取二次密闭措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能集中收集处置排放,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二:你单位原料库正常作业喷淋设施未开启照片4张,水稳拌合站生产线未采取二次密闭措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能集中收集处置排放,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的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三:你单位水稳拌合站生产线未采取二次密闭措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能集中收集处置排放,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的视频1份,证明该涉嫌违法行为为上级交办以及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四: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2025〕158号),责令你单位对水稳拌合站生产线采取二次密闭措施,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且开启喷淋设施。

2025年7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年8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万元;

A:违法事实:采取部分密闭或喷淋设施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装卸物料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4;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代入公式:31375=10000+(100000-10000)x[(3/5)²+(4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3137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3137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