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师市东方好人缘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HYF38A
地址:偃师市洛阳市城关镇北关村11组
投资人:鲁青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的1 台注塑机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发改委备案表,证明对你单位调取相关证据。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2025年6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对新增的注塑机予以拆除,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8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万元;
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10000+(50000-10000)x[(3/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18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