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盘活资产的重要方式,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偃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偃财〔2011〕200号)于2011年制定,主要依据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和《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11〕136号)精神,由于起草时间较早,需要对部分政策进行更新完善。另外,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资产出租、出借不规范现象,需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确保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规范有序。
2024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23号)和2025年4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洛政办〔2025〕12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入收缴及使用,监督检查,附则6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1条-第8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产使用内容等,明确“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
第二部分为出租、出借(第9条-第19条)。包括出租、出借的审批备案程序、报批资料、招租方式等规定,要求国有土地及建筑物出租、出借前首先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其能否调剂使用。明确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组织评估、招租活动及出租、出借期限。
第三部分为对外投资、担保(第20条-第27条)。主要规定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求、审批备案程序和报批材料。明确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部分为收入收缴及使用(第28条-第30条)。明确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后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部分为监督检查(第31条-第35条)。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自职责,违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应当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部分为附则(第36条-第38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和时效。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偃师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