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持续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通过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科技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现发布2025年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和违法排放涉酸废水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和违法排放涉酸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5月9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偃师区首阳山街道邢沟村老厂房(洛阳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院内)南车间发现疑似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场所,填埋物为灰色粉状固体,有刺鼻气味,疑似危险废物铝灰渣。现场委托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对倾倒、填埋的灰色粉状固体进行取样检测,3个采样点位无机氟化物检测浓度结果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浓度限值,属于危险废物。倾倒的危险废物重量约为240余吨。
2、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侦查,并对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违法排放涉酸废水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2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后,前往顾县镇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生产,排污类别为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其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均不允许外排。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厂区西侧私设排污口,将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经检测,排污口外排废水PH值呈强酸性。
2、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案件会审小组对该公司的陈述申辩复核、讨论,一致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同时,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已将此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秸秆,降低含水率后使用打捆机压实成型,便于储运。依托县域秸秆收储运体系,由乡镇或县级收储中心统一对接生物质发电企业,实现秸秆资源向绿色电力的转化。该方式处理效率高、规模适应性强,兼具环境与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