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72 号
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91870787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伊洛街道文化路与高辛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徐小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件,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在2023年8月24日涉嫌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一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24日,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废水在线监控基站内总氮分析仪水样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总氮分析仪水样采样管线插入塑料瓶内的不明液体进行水样采集,致使监测数据异常,其行为涉嫌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取证照片、移交清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8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人为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证废水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5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恢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5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X: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万元;A: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B1: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B2: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pH 值11-12.5或pH值2-4),裁量等级:4;B3: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B4: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B5: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644500=100000+(1000000-100000)x[(5/5)²+(1²+4²+1²+3²+2²+3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644500。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陆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陆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0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