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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哲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93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7-14     点击次数: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93 号



洛阳哲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E0DCEQ8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工业大道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院内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付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6日19时到4月27日16时日VOC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泵为正常运转,采样泵工作界面处于停止工作状态,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租赁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取样泵正常采样工作,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6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立即恢复取样泵正常采样工作,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案。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

B2: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内容: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以上5%以下的,裁量等级:1;

B3: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5%以上99%以下的,裁量等级:1,

B4: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5: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6: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44300=20000+(200000-20000)x[(2/5)²+ (1²+1²+1²+3²+2²+2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44300。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洛阳哲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叁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肆万肆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