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单位政务公开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0-20     点击次数:29

偃市监无主物处〔2025〕01

 

2025年4月14日,本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连霍高速偃师入口处查获两辆冷藏车。经现场核查,车牌号为赣C4219E的车辆装载冷冻牛副产品713箱(每箱20kg,合计14260kg),车牌号为赣CBV362的车辆装载794箱(每箱20kg,合计15880kg),货物总重30140kg。现场司机廖某、韦某未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合法进口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4月25日,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批冷冻牛副产品检测结论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025年7月3日,本局在偃师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2025年第1号),要求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内持合法手续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任何人认领。

因涉案物品易变质、保管成本较高,本局于2025年8月5日发布《先行处置扣押物品公告》(偃市监先处告〔2025〕01号)。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或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经偃师区财政局批准,本局委托拍卖公司依法对该批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共计152万元。

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在偃师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无主财物处理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2025年第02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告知相关权利人本局拟作出无主财物处理的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现公告期限已到期,无相关权利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对上述冷冻牛副产品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相关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若后续查明违法行为人,本局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对此作出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因本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在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相关权利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文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网站提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