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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华润新能源洛阳偃师邙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
通告

偃政通〔2023〕1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3-01-19   点击次数:108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3日印发《关于华润新能源洛阳偃师邙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584号),同意我区转用并征收邙岭镇丁门口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共0.7861公顷(其中集体耕地0.7525公顷、建设用地0.0336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邙岭镇刘坡村集体土地0.0669公顷(农用地0.0333公顷,建设用地0.0336公顷),赵坡村集体土地0.0333公顷(农用地0.0333公顷),丁门口村集体土地0.0668公顷(农用地0.0668公顷),西蔡庄村集体土地0.1003公顷(农用地0.1003公顷),东蔡庄村集体土地0.4185公顷(农用地0.4185公顷),吉家沟村集体土地0.0335公顷(农用地0.0335公顷),牛庄村集体土地0.0668公顷(农用地0.0668公顷)。

  工程建设用地位于邙岭镇刘坡村、赵坡村、丁门口村、西蔡庄村、东蔡庄村、吉家沟村、牛庄村。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邙岭镇刘坡村、赵坡村、丁门口村、西蔡庄村、东蔡庄村、吉家沟村标准为60万元/公顷,牛庄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办理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