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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偃师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的
通告

偃政通〔2022〕10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2-05-10   点击次数:935

  根据原偃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大口镇董村、焦村、马村、山张村、宋村、翟湾村;府店镇周寨村;缑氏镇扒头村、柏谷坞村、官庄村、滹沱村、贾屯村、刘庄村、马屯村、孙坡村、唐僧寺村、王湾村、邢村;顾县镇回龙湾村;山化镇东屯村、光明村、蔺窑村、马洼村、王窑村、牙庄村。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飞入地)、鲁庄镇李家沟村(飞入地)、康店镇赵沟村(飞入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大口镇董村集体土地11.1239公顷,其中农用地8.7544公顷(耕地6.9496公顷,其他农用地1.8048公顷),建设用地2.1891公顷,未利用地0.1804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焦村集体土地0.3845公顷,其中农用地0.3845公顷(耕地0.029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54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马村集体土地1.6679公顷,其中农用地1.6679公顷(耕地0.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1.6386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山张村集体土地20.8243公顷,其中农用地20.8226公顷(耕地4.9726公顷,其他农用地15.8500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宋村集体土地1.6140公顷,其中农用地1.6140公顷(耕地0.8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8008公顷)。

  拟征收大口镇翟湾村集体土地1.5633公顷,其中农用地1.5633公顷(耕地0.0909公顷,其他农用地1.4724公顷)。

  拟征收府店镇周寨村集体土地0.2896公顷,其中农用地0.2896公顷(耕地0.2896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扒头村集体土地21.8380公顷,其中农用地21.6058公顷(耕地16.0592公顷,其他农用地5.5466公顷),建设用地0.0393公顷,未利用地0.1929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柏谷坞村集体土地12.0343公顷,其中农用地11.8520公顷(耕地1.9820公顷,其他农用地9.8700公顷),建设用地0.1823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官庄村集体土地6.1598公顷,其中农用地6.1598公顷(耕地1.4817公顷,其他农用地4.6781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滹沱村集体土地14.2795公顷,其中农用地12.8485公顷(耕地5.1261公顷,其他农用地7.7224公顷),建设用地0.3832公顷,未利用地1.0478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贾屯村集体土地6.0777公顷,其中农用地6.0647公顷(耕地4.1124公顷,其他农用地1.9523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未利用地0.0124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刘庄村集体土地5.4444公顷,其中农用地5.4444公顷(耕地2.3607公顷,其他农用地3.0837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马屯村集体土地3.8572公顷,其中农用地3.0338公顷(耕地0.7727公顷,其他农用地2.2611公顷),建设用地0.8234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孙坡村集体土地8.3012公顷,其中农用地8.3012公顷(耕地6.2650公顷,其他农用地2.0362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唐僧寺村集体土地14.1796公顷,其中农用地14.1796公顷(耕地0.2690公顷,其他农用地13.9106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王湾村集体土地0.3385公顷,其中农用地0.3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385公顷)。

  拟征收缑氏镇邢村集体土地8.8490公顷,其中农用地8.7300公顷(耕地7.5487公顷,其他农用地1.1813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拟征收顾县镇回龙湾村集体土地0.5307公顷,其中农用地0.4606公顷(耕地0.4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2公顷),建设用地0.0701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东屯村集体土地23.1711公顷,其中农用地22.4118公顷(耕地12.8867公顷,其他农用地9.5251公顷),建设用地0.7593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光明村集体土地1.6301公顷,其中农用地1.6301公顷(耕地0.3912公顷,其他农用地1.2389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蔺窑村集体土地12.6382公顷,其中农用地11.8185公顷(耕地7.3330公顷,其他农用地4.4855公顷),建设用地0.8197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马洼村集体土地23.0418公顷,其中农用地22.2265公顷(耕地9.3303公顷,其他农用地12.8962公顷),建设用地0.8153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王窑村集体土地1.6310公顷,其中农用地1.6310公顷(耕地0.0665公顷,其他农用地1.5645公顷)。

  拟征收山化镇牙庄村集体土地22.5077公顷,其中农用地21.8162公顷(耕地4.7790公顷,其他农用地17.0372公顷),建设用地0.5648公顷,未利用地0.1267公顷。

  拟征收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飞入地)集体土地0.6221公顷,其中农用地0.5791公顷(耕地0.50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8公顷),建设用地0.0430公顷。

  拟征收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李家沟村(飞入地)集体土地0.2656公顷,其中农用地0.2656公顷(耕地0.12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5公顷)。

  拟征收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赵沟村(飞入地)集体土地0.6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6659公顷(耕地0.0187公顷,其他农用地0.6472公顷)。

  拟使用洛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土地0.251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91公顷(耕地0.2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建设用地0.0320公顷。

  拟使用偃师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1.4198公顷,其中农用地1.2280公顷(耕地1.14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5公顷),建设用地0.1918公顷。

  拟使用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0.07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9公顷)。

  拟使用偃师市水利局国有土地1.2598公顷,其中农用地0.8279公顷(耕地0.0959公顷,其他农用地0.7320公顷),未利用地0.431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大口镇董村、焦村、马村、山张村、宋村、翟湾村;府店镇周寨村;缑氏镇扒头村、柏谷坞村、官庄村、滹沱村、贾屯村、刘庄村、马屯村、孙坡村、唐僧寺村、王湾村、邢村;山化镇光明村、蔺窑村、马洼村、牙庄村,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李家沟村(飞入地)。标准为6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顾县镇回龙湾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山化镇东屯村、王窑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飞入地)、康店镇赵沟村(飞入地)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郑州市巩义市飞入地标准为87.3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25)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