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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 2025 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
通 告

偃政通〔2024〕35 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4-12-31   点击次数:1538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区 2025 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

(一)1 月 28 日(除夕)17 时至 1 月 29 日(正月初一)1 时;

(二)1 月 29 日(正月初一)早 6 时至 23 时;

(三)2 月 2 日(正月初五)早 6 时至 23 时;

(四)2 月 12 日(正月十五)早 7 时至 23 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省道 539 一线以西(含省道 539),洛河南堤一线以北(含南堤),汉魏路一线以东(含汉魏路),邙山大道一线以南(含高速引线以东、邙山大道以北工业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 60 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 100 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二)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加特林、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安全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严格实行专车运输,中途不得销售、装卸;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八)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

七、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   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八、鼓励群众通过“11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67779090”,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