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偃师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3日
洛阳市偃师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加快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进一步塑造我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补助0.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3.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4.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5.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河南省“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6.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7.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孵化机构,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8.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三、积极引育科技创新人才
9.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10.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被认定为中原科技领军人才、洛阳市科技领军人才、河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河洛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在人才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经费补助,由项目单位按贡献情况奖励相关人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
11.对高新技术企业谋划的重大科研项目,优先推荐为洛阳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通过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立项项目,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10%进行奖补,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12.支持科技型企业针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科技创新服务、检验检测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申请科技创新券,对成功申领者,按照上级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13.加强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财政补助,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如下标准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五、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4.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15.突出以赛选才、办会引企,推动组织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精准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创新发展,对在全国、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16.支持科技中介、知识产权事务所等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偃师。对在我区注册且实际办公的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17.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移转化,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的,或者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有效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六、附则
18.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以相关认定文件为依据,由归口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奖励。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经费统计范围,但未填报研发经费的企业;或者填报了研发经费但缺少有效的研发账目资料,导致无法认定研发数据的企业,区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局承担。
19.本措施与我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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