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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陶花店和九龙角水库通过省二级标准化管理工程初评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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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重大项目伊洛河偃师段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进展情况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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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缑氏镇:办理爱心卡,助残暖人心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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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鸿顺祥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1 号)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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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市偃师区荣特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3 号)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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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开业补贴事项办事指南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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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社会保险补贴事项办事指南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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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就业见习补贴事项办事指南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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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同创鞋业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4 号)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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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旭升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2 号)
2024-1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2 号 偃师市旭升制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35805652R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新新工业区投资人:王志明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2 日对你单 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 50 万双布鞋项目,1 条聚 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正 常开启,但聚氨酯生产线的浇注机头废料收集桶,未连接配套建 设的废气收集管道,导致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不 能完全有效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 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2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废料收集桶与废气收集管道进行连接,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4 年 10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浇注机头废料收集桶已连接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管 道,违法行为已改正。2024 年 10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2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局在 2024 年 10 月 2 日到你厂进行环保检查,你厂迅速安排人员全程积极配合, 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厂建设项目 1 条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过程 中,浇筑机头废气管道接口掉落(临时工人操作不当所至),致使 浇筑机头所产生的废气未能及时回收处理,发现后你厂第一时间 安装上掉落管道,恢复对浇筑机头废气的处理。事情发生后你厂 深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于当日停产组织你厂所有员工认 真学习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及环保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知识,对员工 进行培训落实,要求每天上班开机前检查环保设备及维护,并严 格遵守环境保护条例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此类事情在发生。近 日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2 号), 由于今年经济形势影响,订单量太少,生产量小,你厂经营 已出现困难,暂时只能保持生存状态,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 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215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 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 (25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