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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与杂草说“拜拜”——邙岭镇除草集中行动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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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河南省锦悦能源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 号)
2024-08-07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 号 河南省锦悦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9M677H99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磨沟口乡磨口村四组 40 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辉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偃师区府店镇刘村老偃 登路北的储煤场沟内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约 550 吨,擅 自倾倒至该储煤场西侧沟内堆存部分用黄土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倾倒、堆放的工业固体废 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 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煤矸 石并妥善处置。2024 年 7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将煤矸石粉碎加工后,约 550 吨运输至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当煤矸石页岩砖的生产原料。2024 年 6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陈述申辩 内容:你单位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年 4 月 9 日 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的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傾倒至 储煤场西侧沟内堆存部分用黄土覆盖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1、你单位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沟内堆存的煤矸石进 行清理、筛分后运输至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当煤矸石页岩砖的生 产原料处理,堆存现场已全部清理完毕,恢复原貌。2、今年市场经济效益差、成本高、你单位经营困难, 特申 请我局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 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 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140000 , 代入 公 式 : 1400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0000。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 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 罚 款 壹 拾 肆 万 元 整 的 基 础 上 减 少 20% 的 处 罚(140000 元 × 20%=28000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 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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