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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5号 ( 洛阳天星建材厂)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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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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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70号 (河南省坤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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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8号 ( 偃师市金悦制鞋厂)
2023-09-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8号偃师市金悦制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E0BMDQ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投资人:谭朝峰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涉VOCs物料未在密闭空间内存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9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7月28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3年7月27日,你单位收到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9号。根据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 VOCs物料未在密闭空间内存放的问题,此事实属你单位员工没有按照流程操作导致的,对此,你单位高度重视,在我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积极整改,并于2023年7月20日整改到位。整改措施如下: VOCs物料全部放入指定的密闭存放区,并重新修整和安装密闭存放区的大门,并派专人管理和检查。今后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其次在设备维护和保养方面加强管理,安排专人监督,确保环保法规的合规执行。此次环境违法事件,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在此诚恳的为你单位的不当行为致歉!由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恳请我局能酌情处理,对你单位予以减免行政处罚!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涉VOCs物料未在密闭空间内存放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28550元×20%=5710 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2840。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 处罚金额 (X) :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5710元,最终裁量金额:2284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涉VOCs物料未在密闭空间内存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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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6号 (洛阳春晖鞋业有限公司)
2023-09-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6号洛阳春晖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48972170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刘国辉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8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8组40根灯管,其中有4组20根灯管未开启。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7月28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3年7月27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环罚告字[2023]178号)。我局于 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8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酷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8组40根灯管,其中4组20根灯管未开启,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工作时光氧催化设施内的灯管未开启的情况,当天是由于厂内工人维护环保设施后疏忽大意,导致环保部门发现你单位的光氧催化设施内的4组20根灯管未开启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是首次出现类似问题,且当天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今后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在正常生产活动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规范运行。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年产8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8组40根灯管,其中有4组20根灯管未开启。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284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 处罚金额 (X) :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5710元,最终裁量金额:2284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产8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8组40根灯管,其中有4组20根灯管未开启。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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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9号 ( 偃师市荣辉鞋厂)
2023-09-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9号偃师市荣辉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J6HU6J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 11 组投资人:生金辉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扩建项目鞋用注塑机正常生产时,注塑挤出工段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收集处理其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5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7月30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3年7月26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环罚告字[2023]175号)。 我局于 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扩建项目鞋用注塑机正常生产时,注塑挤出工段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收集处理其正常生产过程中产出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是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当天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今后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在正常生产活动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由于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扩建项目鞋用注塑机正常生产时,注塑挤出工段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收集处理其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32150 元×20%=6430 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57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3, 1, 1, 1],处罚金额 (X) :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2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6430 元,最终裁量金额:2572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扩建项目鞋用注塑机正常生产时,注塑挤出工段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收集处理其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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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审计视角下当前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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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偃师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偃师区2023年第三批社会组织注销公告的通知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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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访谈
解放思想深度研究做好三篇文章——访偃师区商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国干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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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活动
我区举行“99公益日”慈善网络募捐活动启动仪式
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