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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费
不合格!涉及多个知名品牌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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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
河南首个!7月27日实施!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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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目录
时间定了!或将下调!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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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61号 ( 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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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信息
偃师一批项目审批结果通过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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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高龙镇五岔沟村通过“三曲联弹”奋力奏响乡村振兴“主旋律”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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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缑氏镇以日间照料中心之名赴养老敬老爱老之约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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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63号 (洛阳市偃师区福源祥制鞋厂)
2023-05-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63号洛阳市偃师区福源祥制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4MGM9T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北窑村工业区铁路北第3家经营者:赵克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在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10根紫外灯管,损坏7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6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3年3月31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3年3月30日,你单位收到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3〕63号)。根据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环保设备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并于2023年3月7日当天中午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企业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处灯管部分熄灭,现已更换完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吸取经验, 提高环保意识。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境工作高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 做到环保设备定人,定机、足检。由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员调查处理,并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在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10根紫外灯管,损坏7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2840。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 (X) :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200000 - 20000) x [(1/5)²+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5² x 8)]x50%,减轻处罚金额:5710元,最终裁量金额:22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在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10根紫外灯管,损坏7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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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57号 (洛阳远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023-05-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57号洛阳远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68865805J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001乡道靠近洛阳远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丽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常生产,催化燃烧设备正常运行,吸附、风机正常开启,加热燃烧室按照规定未开启;你单位VOCs自动在线监控站房甲烷数据为:0mg/m³、非甲烷总烃数据为:1.07mg/m³,数据长期固定值。经调查采样平台,确认你公司自动在线设施采样管线脱落,致使采样管漏气,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未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录像;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3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3年3月15日你公司提起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2023年2月28日上级环保部门到我公司巡查,提出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样管断裂漏气及做化燃烧设备未正常运行,数据值低长期固定值,现我公司就以上三个问题作出说明: 1、2月28日下午16时50分发现断裂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并通知维保人员进行维护,于3月2日9时30分,经区环保局监控中心和五中队验收确认后符合设备运行标准,恢复正常生产。 2、催化燃烧室温度18.2度,我公司一直按照河南源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催化燃烧废气治理工艺流程进行操作使用。在线催化燃烧设备指的是设备可以在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单个活性炭吸附床的脱附和废气催化燃烧,并非催化燃烧主机长时间在线进行加热催化燃烧。由于喷漆房并非满负荷持续工作,所以活性炭吸附床达到饱和的周期长,催化燃烧主机的工作频率相对也低。详细操作流程见:催化燃烧废气治理工艺流程。 3.我公司2022年12月29日因湿度仪发生故障,已向环保局提出维修停产报备,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11日一直未生产。 针对上级环保部门指出“我公司VOCs在线监控站房甲烷数据长期为: 0mg/m",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对设备进行检查校准,在线监测设备校准数据均达到校准要求范围(校准值169.5mg/m3/标气值165.2mg/m3)。实际生产中平烷数值为0,原因为生产中使用水性漆、且每次生产两小时用漆量10公斤,因此废气排放后,经过催化燃烧设备后,甲烷基木处理完全。附平台数据截图,检查前与检查整改后数据对比均在正常数值内。该公司喷涂作业为每周1-2次,每次1.5小时,生产最很小且严格按照环保局要求使用水性漆(附水性漆检测报告)。 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样管断裂漏气并非人为原因导致,而且我该司在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样管断裂漏气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催化燃烧设备根据其工艺流程,并非一直运行作业, 该项设备属于正常作业:该司湿度仪发生故障后,喷漆设备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关于以上现场检查的状态,并非人为原因。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的免予(不予)处罚情形及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提出免予(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申请。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不予处罚情形第2小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常生产,催化燃烧设备正常运行,吸附、风机正常开启,加热燃烧室按照规定未开启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对你单位VOCs自动在线监控站房甲烷数据为:0mg/m³、非甲烷总烃数据为:1.07mg/m³,数据长期固定值,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整。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内容: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以上 5%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2, 1, 1, 1],处罚金额(X):42950,代入公式:42950 = 20000.0 +(200000.0 - 20000.0 ) x [ (2/ 5)² + ( 1² + 1² + 1²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5²x 8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29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对该单位喷漆工序正常生产,催化燃烧设备正常运行,吸附、风机正常开启,加热燃烧室按照规定未开启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不予处罚情形第2小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对该单位VOCs自动在线监控站房甲烷数据为:0mg/m³、非甲烷总烃数据为:1.07mg/m³,数据长期固定值,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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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大口镇开展美丽乡村项目民间工匠培训会
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