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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骗取医保基金、倒卖医保药品……最高法发布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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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90%的人忽略了医保“六不报”:这些情况真的报不了!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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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巩固提升!高龙镇人居环境整治第二阶段成效显著(四)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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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十四五” 经济社会发展纪实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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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2025年第4批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公示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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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府西小学学校食堂劳务外包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结果公示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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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偃师区山化镇第一小学餐厅外包招标代理机构结果公示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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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好运来包装厂(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9 号 )
2025-08-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9 号 洛阳好运来包装厂(原偃师市城关镇好运来纸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F88B79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窑头工业区1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泽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000 万个包装盒项目原有 1 台覆膜机(1120)型,新增的 1 台覆膜机(1600 型)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现场照片 6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你单位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投资清单 1 份、租赁合同 1 份,土地证明 1 份,证明对你单位调取相关证据。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2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2025 年 6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新增的覆膜机已按要求停止建设,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评手续办理合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6 月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6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7.55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51 万元; 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15100+(75500-15100) x [(5/5)²+(1²+1²+2²+1²+1 ²)/(5²x5)]x50%=47233,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72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肆万柒仟贰佰叁拾叁元整(47233 元)的行政处 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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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钢丝、钢绞线项目受理公示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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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洛阳市偃师区京莱福制鞋厂(个体工商户)年产85万双布鞋改建项目受理公示
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