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日前,我区出台了《洛阳区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偃政〔2025〕4号)(以下简称《决定》),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组织区司法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1、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洛阳市政府工作安排,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和《中共洛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文件。
2、问:《决定》的清理步骤是什么?
答: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由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清理范围、清理时间、清理重点。首先,由区司法局统计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其次,由作为清理责任单位的部门进行初审,针对每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等明确初审意见;再次,由区司法局组织人员对区各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区司法局与清理责任单位进一步沟通,确保清理责任单位与复核单位对每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保留、修改意见达成共识;最后,区司法局汇总形成了继续有效、宣布废止、失效、需要修订、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清单,在此清单基础上形成了《决定》审议稿。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外发布《决定》。
3、问:《决定》的清理结果是什么?
答: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清理范围为2025年3月31日之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共计23个单位)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次清理共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24件,宣布废止、失效的16件,需要修订的3件,按照新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1件,对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执行或废止,在正式文件公布的清单中不再做相关要求。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