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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偃政〔2025〕4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5-10-21   点击次数:8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据《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要求,区政府对2025年3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偃政办〔2018〕37号)等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偃政〔2017〕43号)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

三、对《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偃政办〔2018〕58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凡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在本决定印发之前文件标识有效期已经届满的,区政府已有文件作出废止处理的,以原文件规定为准);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开展修改工作,在修改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

 

附件:1.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doc

         2.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doc

         3.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doc

 

 

 

2025年10月14日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