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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关于偃师区东豪紫园小区在建工程抵押借款的公告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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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偃师乡村标杆 | 入围全省典型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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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借“他山之石” 琢“己玉之身”——首阳山街道赴河马仙果小镇观摩学习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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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山化镇台沟村京凤祥制鞋厂(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2 号 )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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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
偃师区拨付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 提升任务)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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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丰源石化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8 号)
2024-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8 号 偃师市丰源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4203978H 地址:偃师区顾县镇段西村法定代表人:段建军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于 2022 年 11 月,在洛 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段西村开工建设的重油暂存中转项目,依法应 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的现场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 场勘察示意图。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4 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经营,并报批环评手续。如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环评手续,要求你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拆除。2.立即 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生产设 备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2024 年 9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并完善环评手续,同时已将燃油锅炉拆 除。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同时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 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行为 1: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 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 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 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5, 1, 1],处罚金额(X):70240 元, 代入公式:70240 = 20000 + ( 100000- 20000 ) x [ ( 5 / 5 )2 + ( 12 + 22 + 52 + 12 + 12 ) / ( 52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0240 元。违法行为 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 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1, 5, 1, 1, 1],处罚金额(X):99200 元,代入公式:99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4 / 5 )2 + ( 32 + 32 + 12 + 12 + 52 + 12 + 12 + 12 ) / (52 x 8 ) ] x 50%;最 终裁量金额:99200 元。两项违法行为共计:169440 元。2024 年 9 月 22 日,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未提出听 证。陈述申辩内容:首先你单位对所违法的环保法律法规感到愧 疚与不安,你单位也对所犯错误进行了反思:一、由于你单位对 环保法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违犯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通过 我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你单位认识到错误的深度和严重性,使你 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新的认识和理解。二、由于多种因素, 你 单位近期停止了重油的经营,其主要情况如下:1、没有进重油, 也没出重油,罐体常年都是空的。2、重油价格较高,而售出价 格偏低,没有利润空间。3、重油价格不稳定, 占用资金多,压不起, 钱要不回来。三、你单位通过对环保条例的学习和认识, 并积极配合顾县镇人民政府和区环保部门的工作,采取以下措施:1、配 合镇人民政府对大门的查封。2、配合相关部门对你单位采取断 电措施。3、对罐体上锁, 进行封罐措施。4、对不符合环保要求 的导热油炉进行拆除。以上情况属实, 由于你单位一直都没有实 际经营,现如实向我局提出诉求,望我局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适 当轻微的处理为宜。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 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 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二按法律底 线进行处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壹拾陆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的 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玖万零贰佰肆拾元整的环境行政处罚 (1、于 2022 年 11 月,在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段西村开工建设 的重油暂存中转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款柒万零贰佰肆拾元整;2、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 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 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玖万零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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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苏红军(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7 号)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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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阔步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94 号)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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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义诊进乡村 温情暖人心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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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安全生产 常抓不懈——顾县镇召开11月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例会
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