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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2号 ( 张洪峰)
2023-0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2号张洪峰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1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建设的张洪峰鞋材加工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20根灯管,其中11根损坏,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5号)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2023年4月28日张洪峰提起陈述申辩称:你是偃师区槐新街道办北窑村村民名叫张洪峰,在北窑工业区做激光切割生意。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到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20根灯管损坏11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偃师的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深深地表示歉意。经过我局调查后,你厂积及地对环保设施进行了整改,灯管损坏原因现已查明,是由于4月3日的一场雨,车间顶瓦漏雨导致线路短路造成灯管损坏,由于长时间没有生产和你厂的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出现了废气未能有效排放的结果。现已将损坏灯管全部更换。此次调查给你厂敲响了警钟,使你充分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以后坚决做到经常的,不定期的检查环保设施,让废气得到有效地排放。由于3年疫情,你厂经济惨淡,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现靠借、贷款维持经营,几乎到了倒闭的地步。为此特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请求,感请我局关切你厂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处理,你厂将感激万分。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的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建设的张洪峰鞋材加工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20根灯管,其中11根损坏,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元×20%=5710元),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2840。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 印刷、 包装、 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 (X) :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5710 元,最终裁量金额:2284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建设的张洪峰鞋材加工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一共20根灯管,其中11根损坏,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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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4号 (洛阳盛江红强摩托车有限公司)
2023-0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4号洛阳盛江红强摩托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3448678F地址: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15万辆三轮摩托车及零部件项目,2023年3月2日0时喷漆工段正常生产期间,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苯数据排放浓度为:1.23mg/m³(执行标准为:1mg/m³),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出国家排放标准0.23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正改时间,内容:限其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3,1,3,1,1,1],处罚金额(X):180000,代入公式:180000=100000.0+(1000000.0-100000.0)x[(1/5)²+(2²+2²+1²+3²+1²+3²+1²+1²+1²)/(5²x9)]x50%,最终裁量金额:18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年产15万辆三轮摩托车及零部件项目,2023年3月2日0时喷漆工段正常生产期间,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苯数据排放浓度为:1.23mg/m³(执行标准为:1mg/m³),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出国家排放标准0.23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壹拾捌万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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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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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8号 (洛阳囤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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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7号 (洛阳通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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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6号 (偃师京鸿羽制鞋厂)
2023-0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6号偃师京鸿羽制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HLQ0XE(1—1)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城西村 2 组投资人:智群卫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流水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0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4月28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3年4月25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0号)。根据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并于2023年4月6日整改到位,整改措施如下:一、第一时间立即停产并全面检查维护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二、于4月4日当天立即规范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三、对车间负责人和工人进行环保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大家的环保防护意识;四、设置停电、故障等各种原因造成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急预案,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使用维护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几年来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因为疏忽大意,出现了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此次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你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员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望领导研究改为批评教育及警告,你厂属于小微企业,因为疫情原因,近三年你厂始终处于半停工状态,因疫情过后客户流失,资金链断接,导致你厂一直未开工生产,损失巨大,鉴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渡过难关,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流水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款捌万陆仟壹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86150元×20%=17230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68920。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 包装、 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 ,1, 1, 1, 1], 处罚金额(X) :86150, 代入公式 :86150=20000.0 +(200000.0-20000.0)x[(4/5)²+(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5²x8)]x50% ,减轻处罚金额:17230元,最终裁量金额:68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流水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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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2号 ( 偃师市舒源祥制鞋厂)
2023-0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72号偃师市舒源祥制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9737987A(1-1)地址:偃师区岳滩镇前马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国飞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生产5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正常运行,光氧灯管一共有36根,其中有15根光氧灯管损坏,致使注塑机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全过程有效收集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67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 处罚金额(X) :29900, 代入公式:299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1/5)² + ( 2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5² x 8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99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年生产5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正常运行,光氧灯管一共有36根,其中有15根光氧灯管损坏,致使注塑机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全过程有效收集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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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打响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 营造美丽和谐宜居新乡村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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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1号 ( 偃师市佰事达鞋厂)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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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80号 ( 郭跃六)
202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