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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偃师区社会福利中心工作周报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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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偃师区召开科技人才工作调研座谈会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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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政务公开
越是艰险越向前 以昂扬向上的斗争精神奋进新时代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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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31号 ( 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2023-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31号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85691034U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东投资人:王育红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6 月 8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 2023 年 6 月 4 日损坏,现场检查时未修复,湿度测量值为 0.01%,正常应为 8%左右,在线监测湿度测量值参与折算计算,湿度仪损坏,折算数据将比正常值偏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2023年8月1日,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辩内容如下:2023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2023年6月4日损坏,现场检查时未修复,湿度测量值为0.01%,正常应为8%左右,在线监测湿度测量值参与折算计算,湿度仪损坏,折算数据将比正常值偏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对此违规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问题后,你单位于当天联系运维公司及厂家,积极到你厂进行检查,现已整改到位,设备运行正常。2.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非主观行为,且你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整改,你单位经营贷款资金压力很大,市场整体下滑该单位业绩也下滑严重,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监控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裁量等级: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9%,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2023年3月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3,2,3,3,1],处罚金额(X):50150元,代入公式:50150=20000+(200000-20000)x[(2/5)²+(1²+1²+1²+3²+2²+3²+3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0030 元,减轻处罚,金额 10030 元,最终裁量金额:4012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6 月 8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 2023 年 6 月 4 日损坏,现场检查时未修复,湿度测量值为 0.01%,正常应为 8%左右,在线监测湿度测量值参与折算计算,湿度仪损坏,折算数据将比正常值偏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肆万零壹佰贰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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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45号 ( 偃师市双舒秀制鞋厂)
2023-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45号偃师市双舒秀制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DLDN37地址:偃师市城关镇窑头村工业区投资人:田青普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40根灯管,其中20根灯管损坏不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52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7月5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3年7月4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52号)。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40根灯管,其中20根故障损坏不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工作时光氧催化设施内的灯管损坏的情况,当天是由于厂内线路短路工人检修不及时,导致环保部门发现你单位的光氧催化设施内的20根灯管故障损坏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是首次出现类似问题,且当天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今后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在正常生产活动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规范运行。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40根灯管,其中20根灯管损坏不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2284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 处罚金额 (X) :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5710元,最终裁量金额:2284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聚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40根灯管,其中20根灯管损坏不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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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32号 (赵彦波)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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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