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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河南夏都实业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1 号)
2024-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1 号 河南夏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X2N95C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马河村 1 组 法定代表人:肖纪伟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 开启,但发现轮辋生产线安装的水旋除烟器因进水口调节球阀损 坏造成除烟器内存水较少(只有底部少量存水),无法正常进水, 焊机周围安装的皮帘存在缺失,出现水旋除烟器除尘效果较差, 焊接烟尘存在未经全部收集,无组织排放的现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察示意图;环评批 复。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2 号),责令你单位加强对治污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 用2024 年 8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水旋除烟器损坏的上水阀进行更换。2024 年 9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辨。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2 号)文书后,高度重 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 发现处于生产状态,轮辋生产线安装的水旋除烟器 因进水口调节球阀损坏造成除烟器内存水较少,造成除尘效果较 差,焊接烟尘收集不彻底。你单位严格重视积极整改,整改措施 如下:更换进水口调节球阀,出烟器内加足水量,检查各个环节, 保证除烟器的正常运行。将焊接烟尘彻底收集。你单位将时刻检 查,确保所有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因为你单位资金困难,并积极 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处理, 积极改正, 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请求, 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 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 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现场照 片、勘察示意图、环评批复,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 金额:32150。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 题后积极整改,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 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 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2150 元×20%=6430 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 贰拾元整(25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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